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各类人员招聘工作的程序,理顺工作机制,提高招聘质量,根据北航人字[2009]28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加强各类人员招聘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北航人字[2010]22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各类人员招聘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我院各系(中心)招聘编制范围内的教师岗位(含专职化研究队伍)、管理服务岗位、实验及工程技术岗位等各类人员的工作程序。
二、岗位招聘计划的制订及审核程序
1、每年年底,各系(中心)根据相关二级学科建设需求,依据学院编制和岗位设置情况制定下一年度岗位招聘计划,报学院人事秘书(具体申报时间见当年度通知)。
2、经学院审核通过的岗位招聘计划由人事秘书负责上报校人事处。
3、经学校审核通过的岗位招聘计划由人事秘书负责反馈给学院及相关系(中心)。
三、教师岗位的招聘程序
1、应聘者根据我校公开发布的本年度教师岗位,填写《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新进教师申请审批表》,并将此表及相关附件材料递交给学院人事秘书。
2、学院审核程序
1)人事秘书收到应聘者的简历后,汇总分类,按照学科方向交由院学术委员会的2-3位相关专家进行初审,给出初审意见。
2)学院根据初审意见组织教授会成员对应聘者的学术情况进行面试考察,全体成员2/3(含)以上出席,并经出席成员的2/3(含)以上同意为通过。
3)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对应聘者进行教学能力评估,并由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给出评估意见。
4)学院党委负责对应聘者进行政审,必要时进行保密审查,涉密人员的审查工作由校保密处负责出具保密审查证明。
5)学院党政联席会对应聘人员进行总体把关,根据学术考察结果、教学评估意见以及政审情况进行审议表决,2/3(含)以上同意为通过,同时应明确应聘者聘任岗位、级别及目标责任。
3、校级审核结果反馈
1)学院考察通过的拟招聘人员,由人事秘书负责上报人事处。
2)校级评审期间,如需学院自行完成同行专家匿名评审工作,则由人事秘书联系相应负责人完成外审工作;如需学院拟招聘人员参加校内外同行专家评审会议,则由人事秘书通知本人参加;如需提供相应补充说明材料,则由人事秘书通知负责人或学院拟招聘人员。
3)校级评审结果由人事秘书及时反馈给学院及各系(中心)。
四、管理服务、实验及工程技术岗位的招聘程序
1、管理服务、实验及工程技术岗位由学校统一组织公开招聘,每学期组织一次。
2、应聘者根据我校公开发布的岗位,填写《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非教师岗位申请审批表》,并将此表及相关附件材料递交给人事处。
3、人事处对应聘者递交的简历进行初审,将符合文件基本条件规定和招聘条件的应聘者提供给学院。
4、学院对应聘人员进行筛选,经由党政联席会审议挑选出3-10人,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招聘笔试及心理测试。
5、笔试成绩没有超过学校划定的合格线的应聘者不能参加面试。
6、每个岗位笔试合格的应聘者多于5人的,按笔试成绩选出5人参加面试;笔试合格的应聘者少于5人的,可全部参加面试。
7、人事处负责组织招聘小组进行面试考察。招聘小组由人事部门、相关职能部门、用人单位、纪委代表及相关专家等组成,招聘小组专家名单予以保密。招聘小组对应聘人员面试后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按得票2/3(含)以上为通过的原则确定建议聘用名单,每个岗位1-2人。
8、学院根据建议聘用名单经由党政联席会审议并确定拟录用人员,并进行政审。
9、经人事处处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人事处通知体检,体检合格后,由人事处发放录用通知。
五、附则
1、录用通知有效期最长为6个月,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录用资格。
2、本暂行规定由我院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