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和程序,保障师生员工和其他相关主体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根据“关于印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北航党政办字〔2011〕4号)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学院信息公开应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按照《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已发布或流传的不利于学校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学院发现后将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一、 领导机构及职责
学院分党委书记领导学院的信息公开工作。学院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信息公开工作。
学院各主管副院长、副书记担任工作小组成员,党政办主任担任学院信息公开的联络人,学院党政办公室及学生办公室成员担任信息公开分项工作具体负责人。
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研究确定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安排和重大事项,制定和落实具体方案、措施,保证信息公开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
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院党政办公室。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院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院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师生向学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院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院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二、公开的内容
(一)学院基本情况、领导班子及分工、学院机构设置、学科情况、专业情况、各类在校生情况、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等基本情况;
(二)学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学院博士招生录取工作(含申请考核制考生、硕博连读生、统考生、专项招生)--招生方案、考试、面试安排和拟录取结果;学院推免研究生推荐过程及结果;学院推免研究生、统考硕士招生录取工作--招生方案、考试、面试安排和拟录取结果;学院硕士、博士专项招生计划申请通知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与教师切身利益相关的各类通知及结果通报等;
(八)学院财务管理、经费使用情况、公用房使用情况、用电分配、教职工住房分配、学院大中修情况通报等;
(九)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学院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不予公开。
三、公开的途径和方式及时效要求
(一)公开的途径和方式
对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学院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公开:
1、通过学院网站、邮件或者手机短信的方式公开信息
2、通过会议、文件、公示、公告、通报、通知、简报、会议纪要等形式公开信息;
3、将学院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党政办公室及学生工作办公室,提供免费查阅;
4、通过印制宣传手册向新生公开信息。
(二)公开时效要求
学院各信息公开责任人在信息制作完成后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当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及时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审定。
属于学院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院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及学校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公开的查询方式及异议渠道
学院应通过网站、邮件或者手机短信的方式向全体教师及学生告知信息公开目录、公开信息的查询方式,多种形式听取对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如学院教师或者学生对学院公开信息有异议,或者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学院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处理程序如下:
(一)信息公开的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姓名、工作证号(或者学号)、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信息形式要求。
(二)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以下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不属于学院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部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职责部门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6、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院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7、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三)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学院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四)学院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特殊事项应根据具体情况);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五、监督与保障
(一)学院教代会、教授会负责对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涉及学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应当有学生代表参加。
(二)学院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年终考核内容。
(三)学院在每年12月底前编制完成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四)学院师生认为有关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监察部门举报。
(五)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任人给予批评。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信息公开而出现工作失误、导致矛盾激化,影响学院发展和稳定的,追究信息公开岗位负责人的责任。
(六)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本办法由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