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根据我校《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实施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民主生活会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依靠领导班子自身力量解决矛盾和问题的重要方式。坚持和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对于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维护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引导党员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条民主生活会应当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严肃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实事求是,讲党性不讲私情,严肃认真提意见,满腔热情帮同志,达到统一思想、增进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四条民主生活会一般由学校党委统一确定主题,或者由领导班子根据自身建设实际确定,并报校党委同意。
第五条民主生活会应当围绕主题,就以下基本内容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一)遵守党章,坚定理想信念,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维护党中央权威的情况。
(二)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维护领导班
子团结,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开展批评和
自我批评的情况。
(三)正确行使权力,履职尽责、积极作为,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情况。
(四)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
(五)执行党的群众路线,站稳师生立场,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师生的情况。
(六)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受到诫勉谈话的,应当说明整改情况。
第六条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1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召开的,应当报校党委同意。
民主生活会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无特殊情况,学院党院领导干部应必须参加,可邀请非党领导干部列席。
第七条召开民主生活会应当制定会议方案,提前10日报校党委审核,并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和党的创新理论以及有关文件,提高思想认识,把握标准要求。
(二)要主动征求党员、干部和师生的意见建议,并如实向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反馈。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就反映本人的有关问题,向组织作出说明。
(三)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互相谈心谈话,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并与系、中心负责人及支部书记谈心,也应当接受党员、干部和师
生的约谈。
(四)撰写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和个人发言提纲,查摆问题,进行党性分析,提出整改措施。个人发言提纲应当自己动手撰写,并按规定说明个人有关事项。
第八条民主生活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通报上一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和本次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情况。
(二)党委书记代表领导班子作对照检查。
(三)领导班子成员逐一进行对照检查,作自我批评,其他成员对其提出批评意见。
(四)党委书记总结会议情况,提出整改工作要求。
因故缺席的人员应当提交书面发言材料。会后,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第九条民主生活会应当直面问题,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自我批评应当联系实际、针对问题、触及思想。相互批评应当开诚布公指出问题,防止以工作建议代替批评意见。对待批评应当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搞无原则纷争,也不搞一团和气。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具体意见,不得随意散布。
第十条民主生活会列席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会议内容确定。列席人员可以发言,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者建议。
第十一条民主生活会应当切实解决问题,对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制定整改措施,确定整改目标和完成时限。对师生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整治。需要校党委帮助解决的,应当及时向校党委报告。反映领导班子成员的违纪问题,由校纪委处理。
第十二条在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重要问题,党组织没有及时研究解决和向校党委报告的,应当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民主生活会结束后15日内,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报校党委组织部。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征求意见的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检查和反映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
民主生活会召开情况应当向本单位通报。对于师生普遍关心问题的整改措施,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