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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12-20   作者: 访问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党员发展工作,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学生党员质量,强化大学生思想入党,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2014年5月28日印发)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生党员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做好新时期发展党员工作,是推进党的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把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学生先进分子吸收到党内来。要把学生党员发展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有领导、有计划地抓紧抓好。

第三条 发展学生党员工作,要认真贯彻“严格标准、提高质量、优化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要注重在优秀学生中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党员,重视大学生思想入党。同时必须坚持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深入调查研究,结合本单位学生党员状况,不断加强学生党员发展工作的计划性,每年年初制定本年度的学生党员发展工作计划,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要基本上形成“一年级有党员、二年级有党小组、高年级班级有党支部”的格局。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五条 对已递交入党申请的申请人,党支部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专人与申请人谈话,指定一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申请人的联系人,并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组织党章学习,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有计划地选送到党校培训等方式,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

第六条 通过对申请人一定时间(一般一个月以上)的帮助教育,对入党动机端正,信念坚定,学习努力刻苦,工作积极认真,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后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统一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

第七条 申请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党支部要向本支部全体成员公示,并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要经常同联系对象谈心,一般每季度不少于两次,听取思想汇报,肯定成绩,指出缺点,及时将联系对象的情况向党支部汇报,并将考察情况每季度以记实的形式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党支部要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情况进行分析,制定和调整培养考察计划,每学期填写一次考察意见。考察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现实表现;以及工作、学习、日常生活和在社会活动中是否起模范带头作用等。

入党积极分子要定期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其中书面形式每季度不少于两次。

入党积极分子经支部大会讨论并推荐,参加学校学生党校培训。培训合格者由党校颁发结业证书。没有经过集中培训的,原则上不能发展入党。

入党积极分子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积极报告原单位党组织。原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现单位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后,如条件基本成熟,政治觉悟高,思想素质优,学习态度好,支委会在征求党小组、培养联系人、班主任(辅导员)或导师、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公开答辩确定初步人选,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可研究确定为发展对象,进行重点培养考察。征求群众意见可采取个别征求意见、集体座谈等形式。征求同班同学的意见不能少于该班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 被列为发展对象且年龄在28周岁以下学生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院系团组织要认真做好发展对象“向党推优”工作,真正把优秀的团员推荐给党组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切实发挥好党的助手作用。团支部推优入党工作一般每学期进行一次。

第十条 对列为发展对象的要严格把关,一要看其思想品德是否高尚,重点看其言行是否一致;二要看其学习是否努力,重点看其学习态度是否端正;三要看其工作成绩是否突出,重点看其工作是否积极主动;四要看其日常生活中是否起带头作用,重点看其是否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凡群众有异议的,支部要调查了解,若情况属实,应及时调整发展计划。

对发展对象应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或不少于24个学时),培训突出思想入党和政治引领,并结合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等进行党情国情教育。发展对象要定期向党组织进行书面思想汇报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支部要指导其写好自传,自传字数一般不应少于2000字。

第十二条 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对直系亲属和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函调或外调包括政治情况,重点审查在“文革”、89年政治风波以及同“法轮功”邪教组织作斗争等重大政治历史及突发事件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凡未经政治审查或者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三条 党支部支委会要将近期发展对象的所有材料整理齐全后报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查,上报材料: (1)入党申请书;(2)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各项内容要填写完备);(3)思想汇报;(4)学校党校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或党校党员登记表;(5)团组织“向党推优”审批表;(6)自传;(7)征求群众意见表(有座谈意见的,附座谈记录);(8)支委会综合考察报告;(9)政审材料和外调函。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查同意后,方可领取《入党志愿书》。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教育、考察、转正

第十四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对被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其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其培养联系人担任,或由党组织指定。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

(1)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2)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学习情况、工作表现、群众基础、经历等情况,并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3)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4)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 ,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并培养考察。

第十六条 关于《入党志愿书》的填写

1、支部应指派专人指导志愿书的填写。

2、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得打印。

3、无论哪一栏,都应认真填写,不应出现错别字,病句等,不得随意涂改。

4、入党志愿书主要填写对党的认识与入党动机等。

5、无关栏目应在适当地方填写“无”字,不得以空白或以斜线代替。

第十七条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合格后方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八条 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程序

(一)召开支部大会程序

1、会议主持人宣布开会,报告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人数的半数;

2、发展对象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

3、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4、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及其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情况;

5、与会党员发表意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讨论;

6、发展对象对支部党员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对讨论中党员提出的有关问题能够解释说明的,应做出实事求是的解释说明;

7、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8、宣读支部决议。

(二)支部大会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支部大会上对积极分子的优点要充分肯定,对缺点和不足之处必须严肃认真的分析和指出,并请本人表态,以达到真正帮助目的;

2、支部大会应做出详细的会议记录。

3、关于支部大会发展党员的决议的要求

(1)支部大会决议应做到符合事实,符合逻辑,文字通顺、简明,优缺点明确。

(2)支部大会决议基本内容

关于对该同志的入党动机、政治思想、学习态度、组织纪律、工作作风、道德品质的评价;该同志的主要社会关系及政治历史是否清楚;该同志的主要优缺点;大会的投票情况;大会的举行日期;支部书记的签名。

第十九条 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支部大会讨论两个及以上同志的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毕业生离校前三个月,一般不做发展新党员工作。

第二十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二十一条 党委应及时召开党委会审批预备党员,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前,应当指派专人(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三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发展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二十四条 发展对象被批准为中共预备党员后,应及时填写《党员信息采集表》,由各支部将其信息录入到北京市党内信息管理系统。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

第二十五条 发展对象被批准为中共预备党员后,党支部应将其党员档案材料收齐、整理、登记后上交到分党委、党总支,由党务秘书签收、登记、造册并负责保管。

第二十六条 发展对象被批准为中共预备党员后,党支部负责人要及时与新党员谈话,介绍支部情况,并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谈心、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一般支部每季度要同本人谈话一次,并填写《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月起交纳党费。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预备期满前一个月主动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召开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的要求与讨论接受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要求相同。

第二十九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党员大会上宣布。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起算起。

第三十条 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定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书面意见,报党委审批后,以书面形式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组织关系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起。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对党员的《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自传、思想汇报、政审材料、教育考察的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保存。

第五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发展党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学校将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学校将加强组织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十四条 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学校将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将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的学生是指在校学习的统招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的未尽事宜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细则(试行)(校党组函字[2009]19号)》同时废止。